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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签订借款协议后变更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免除 案例详情2018年6月,孔某与a公司、许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a公司向孔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如a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付息,则许某自愿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责任。2018年7月,孔某与a公司、王某 ......

法官说法 |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签订借款协议后变更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免除法官说法 |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案例详情2018年6月,孔某与a公司、许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a公司向孔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如a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付息,则许某自愿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责任。2018年7月,孔某与a公司、王某签订《借款保证协议》,约定:孔某受让了b公司对a公司40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并于2018年6月向a公司提供1000万元借款;a公司确认孔某对其享有50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并承诺于2018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孔某还本付息;王某自愿为a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关于孔某于2018年6月向a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的相关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此后,a公司未还款付息。孔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借款1000万元并要求许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某辩称:2018年7月,孔某与a公司、王某签订《借款保证协议》,约定许某不再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保证协议》是对《借款协议》的变更,原《借款协议》的约定不再适用,许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保证协议未对许某是否免除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故许某在《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应推定为未变更,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法官说法 |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法官说法本案中,《借款保证协议》虽约定,2018年6月借款1000万元的相关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但该协议并未对许某是否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作出约定。依据现《借款保证协议》对还款时间、新增保证人等内容作出变更,并未对许某是否免除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故许某在《借款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应推定为未变更。许某关于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没有依据。许某、王某两保证人均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均未作约定,各保证人应对a公司按约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官说法 |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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