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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0-01    浏览数量:63

温馨提醒:关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的合同处理原则

今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以超强台风强度登陆温岭,我市的一些施工现场损失巨大,建设各方主体关注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现简要介绍合同的处理原则。

一、不可抗力的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和(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合同条款)17.1概括了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即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和战争情形,台风虽未列出,但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台风为不可抗力的;或者,合同未约定的,台风强度及破坏力达到一定程度构成不可抗力的,由发、承包人协商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台风造成施工现场的损失,应按合同通用条款中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约定处理。

二、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通用合同条款17.3 明确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一)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二)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注意事项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不可抗力发生后,发、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四)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处理。

(五)为减少争议,签订合同时,建议将当地可能会发生的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为不可抗力。

(来源:台州造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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