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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92/2022-1301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22-12-19
发布单位: 临海市社发集团
临海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编审管理办法
  • 日期:2022-12-19 16:38
  • 来源:临海市社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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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编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预结算编审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9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9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海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编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预结算编审,包括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核、工程结算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临海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编审工作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

预结算编审单项咨询服务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中介机构入围征集时确定的业务分配办法,委托中介机构预算编审、工程变更审核、结算审核;预结算编审单项咨询服务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章  预结算编审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编审工作。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编审管理、审查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结算编审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各专业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编审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国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编审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承接咨询服务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中介机构的入围征集、中介机构预结算编审质量考核、预结算编审管理系统的开发利用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项目预算编审、工程变更、结算审核等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高效。

(一)预算编审管理。

1.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按现行的计价规范、施工图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及时上传至财政预结算编审管理系统。在预算编制上传至财政预结算编审管理系统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无信息价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价格、暂列项目、施工组织方案等予以确认。单项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特殊无信息价材料(设备),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询价,予以确认。

2.预算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造价在60万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核。中介机构收到完整的预算资料后,应在15天内进行核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财政预结算编审管理系统。财政部门收到审核完成的报告书后,对其进行程序性审查,预算造价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预算造价400万元(含)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

经市交通运输局对施工图批复的交通运输专业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预算审核,并将预算审核资料上传至财政预结算编审管理系统。

(二)变更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内部审查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调整设计标准、工程范围、工程内容等。

施工中发生确需变更的,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调整的具体变更金额。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之日起7天内审查完毕,并按工程变更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因工程紧急,确需边施工边报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先进行现场踏勘,并参照工程变更报批权限办理应急变更手续。应急变更不包括事先能预计到的变更内容,如图纸会审已涉及的内容、标底漏项等。现场踏勘后,原则上项目建设单位28天(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7天、施工单位提交变更金额14天和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7天)内按工程变更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未按前两项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或备案,先施工后办理申报变更手续的,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原则上不予受理,市财政局不得予以拨付资金。

(三)结算管理。

单项工程竣工(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竣工(完工、交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至财政预结算编审管理系统,在以下规定时限内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限

500万元(含)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资料之日起20

5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资料之日起30

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资料之日起45

5000万元(不含)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资料之日起60

施工单位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经项目建设单位催告后28天内,施工单位还未提交结算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结算,视为施工单位认可结算结果。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必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四)预结算资料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编审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电子资料应上传至预结算编审管理系统,接受财政部门监管。未按要求上报的,财政部门不得予以拨付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造价60万元(不含)以下及工程结算造价20万元(不含)以下的,预结算编审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不需报财政部门。

第八条  项目预结算编审实施交叉审核制度。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应由各不相同的中介机构和造价师承担编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把握项目建设进程,控制项目建设进度,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工作阶段所需时间,确保项目设计、预结算编审有合理的时间。

第三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十条  单项咨询服务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入围中介机构中确定。

入围中介机构按照单项业务(每一份预结算编审评审服务合同为一单项业务)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单项业务考核分为日常审查考核和重点抽查考核。

单项咨询服务费用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拟定采购文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委托服务采购。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咨询成果文件负责。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中介机构承接项目预结算编审工作的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自行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编审项目预结算,并对工程预算编制和预、结算审核的质量终身负责,不因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复核、备案而转移或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接受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因不履行预结算编审职责,瞒报漏报建设项目预结算编审情况,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上报预算编审、工程变更、结算审核等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局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纠正,逾期不上报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各相关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勘察、预结算编审、招标代理等)中明确因各承接单位过错造成工程变更的相应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因各承接单位过错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审核差错的(单项变更差错达3%以上),在相应合同中无法追究承接单位、监理单位经济责任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合同范本中增加因各承接单位过错造成工程变更及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审核差错(单项变更差错达3%以上)的相应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因未及时增加合同范本相应内容,造成在相应合同中无法追究承接单位、监理单位经济责任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对项目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在委托协议规定时限内提交预结算编审相应成果文件。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工程预结算编审未能按期完成的,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协议暂停中介机构预结算编审项目分配。

预算、工程变更及结算文件成果在预结算编审管理系统完成归档工作后,如在财政部门考核、审计机关审计或招投标、施工等过程中发现差错,应对承接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追责。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及竣工结算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虚假签证,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改、财政、审计和建设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其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预结算编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